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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稅務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民國11349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會議視訊會議討論後修訂

 

  • 說明

本課綱旨在為律師提供稅務法律相關專業知識與實務,有助於律師能夠在相關法律服務領域中提出切合實務及稅務專業意見。課程內容將涵蓋稅法總論與基礎原則、稅法各論及國際稅等內容,並搭配實務案例等增進執業律師在稅務法律領域的專業能力。

  • 課程目標
          • 掌握稅捐法律重要基礎原理原則。
          • 熟悉個人及營利事業之稅捐實務,培養執業律師提供專業稅法諮詢及紛爭解決的服務。
  • 課綱及課程規劃
    慮及稅務法律向為律師同道較為陌生的領域,在執業內容方面,大多數的律師同道亦未必對於稅務法律領域均有完整深入掌握的必要,從而本件課綱及課程規劃擬分為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基礎課程的設計,意在讓律師同道對於稅務法律領域得有問題意識及概念掌握,而進階課程的設計,再進一步覆蓋較為完整的稅務法律體系內容。
          • 基礎課程
      • 稅法總論與基礎原則:
          1. 稅法基本原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量能課稅原則、依法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比例而禁止過度課稅原則等。
          2. 稅捐稽徵(包含稅捐稽徵法):
            稅捐核課、稽徵與保全、稅款執行程序。
          3. 稅捐債務法:
            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之類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4. 稅捐處罰法:
            當事人協力義務違反的制裁,包含行政罰與刑事罰。
          5. 稅務爭訟法:
            稅捐事件之權利救濟程序,包含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再審、釋憲及稅務事件審理法(暫定/草案)等。
      • 各稅與實務
          1. 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應適用的基本原則、所得稅法規範、課稅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稽徵程序與制裁規定。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課稅基本原則、營所稅的稅捐債務法、營所稅的稅捐稽徵法、營所稅的稅捐處罰法。
          3. 營業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課稅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以及營業稅之稽徵程序與制裁規定。
          4.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課稅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5. 關稅法:

關稅法、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稅、營業稅稽徵作業。

      • 國際租稅基礎介紹

國際稅法基本概念、稅收管轄權與所得來源(Jurisdiction & Source income常設機構與實際管理處所(PE & PEM、國際租稅協定、移轉訂價。

          • 進階課程
      • 國內稅
          1. 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實務爭議案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計算受控外國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各類所得扣繳及扣繳制度等。
          2. 信託課稅:
            信託契約之各階段的課稅規範、信託課稅制度之我國實務現況等。
          3.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租稅優惠規定及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爭議案例、網路交易課徵所得稅規範、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等
          4. 企業併購相關稅:
            介紹企業併購過程中會產生之課稅或免稅規定及實務案例。
          5. 營業稅法:
            營稅稅法稽徵實務及相關案例、各項減免營業稅實務及案例。
          6.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法申報及實務案例、贈與稅申報及案例實務
          7. 財產稅法(不動產稅法):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的法制與法律適用。
      • 國際稅
          1. 境外信託(Offshore Trust)相關實務案例
          2. 移轉定價(Transfer Pricing)及相關實務案例
          3.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制度及相關申報實務
          4.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與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ETCA &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 CRS
          5. 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Treaty
          6. OECD之税基侵蝕與利潤移轉(Introductory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課程規則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稅捐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