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民國 113 年 9 月 15 日家事性別兒少委員會通過
民國113年10月24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視訊會議討論後通過
本課綱草案依據《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三 條制定之。 本課綱旨在為提升家事律師專業知識及培力,得以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精神,嫻熟 於心理、情感、關係、社政及法律等跨專業整合能力,以訟爭一次性妥適解決, 性別平等、同時兼顧所涉未成年子女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弱勢關係人利益為核 心價值,實踐家事律師之價值。課程內容將透過多元及彈性的授課方式,凝聚家 事律師之價值,實踐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精神,復因家事事件特質,協助律師自我 覺察與照顧等發展創傷照管(trauma stewardship)能力,以降低長期及過度接觸 當事人創傷影響個人身心,並運用各種創傷知情能力(trauma-informed care)因應 當事人無效的創傷反應擴大成難以回復之傷害,或升高衝突以致波及其他弱勢家 庭成員。
(一)嫻熟於家事事件各類型案件之法律專業與程序。
(二)深入了解家事法律專業以外之跨專業社會科學領域,諸如家事財產規劃與實
務、心理、精神醫學、身心障礙特質、兒童身心發展、創傷知情、高衝突、
家暴及性侵等社政網絡,暨所涉及兒童之司法訪談員、少年事件、程序監理
人及家事調查官等實務運作。
(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增進對於多元性別、婚姻平權及多元家庭之專業知能, 暨所涉國際人權公約,如 CRC、CRPD、CEDAW、兩公約(ICCPR、ICESCR)等國 際人權法發展趨勢之掌握。
(四)培養家事律師創傷知情能力(trauma-informed care),以因應家事事件伴隨創 傷與情緒等特殊屬性而彈性並多元處理案件。
(五)培力家事調解及合作律師之職能。
(六)協助律師自我覺察與自我照顧等創傷照管(trauma stewardship)之能力,並
提升於執業時於心理與關係立界線以避免家事當事人移情、情感勒索等案件
特性,降低律師處理家事案件之替代性創傷所致焦慮、壓力及挫敗等反覆性
創傷。
依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
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 開課情形而定。
(一) 家事事件各類型案件之法律專業與實務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列甲、乙、丙、丁、戊類,依實務執行業務時關於實 體法及程序法之應行注意事項分科講習及實務演練。
(二) 家事法律專業以外之跨專業社會科學領域: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列甲、乙、
丙、丁、戊類所涉及家事財產規劃(夫妻財 產分配及遺產分割)、心理、精神醫學、身心障礙特質、兒童身心發展、創傷 知情、高衝突、家暴及性侵等社政網絡,暨所涉及少年事件、兒童之司法訪 談員、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等實務運作分科講習及實務演練。
(三) 家事法所涉性別、人權及國際公約: 家事事件法精神具人權、性別及未成年子女及老人或身障礙者等弱勢關係 人之利益為其核心價值,從事家事法案件必須具有高度敏感性,於執行業務 時覺察並重塑受委任當事人之最佳利益之內涵,故有必要將國內法外之兒童 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等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及 2024 年尚未簽署但常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之海牙公約等納 入課程研習。
(四) 培力創傷知情能力(trauma-informed care)及創傷照管能力(trauma stewardship):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通常伴隨嚴重創傷,以致投射或移情於執業律師,使執業 環境充斥憤怒、悲傷、不安等急性情緒,不易理性處理當事人與律師間關係 及所受委託事件,有必要透過心理等專業人士講習或實務演練等彈性課程, 協助律師培力創傷知情能力(trauma-informed care)及創傷照管能力(trauma stewardship),並建構長期心理支援之安全系統。
(五) 培力家事調解及合作律師之職能: 為實踐訟爭一次性妥適解決之家事事件法精神,律師培力衝突管理、調節家 庭或家族關係之能力,以處理家事案件非對立之協商、調解等彈性多元之紛 爭落幕方式,又以紛爭落幕為核心目的,故有建構符合律師倫理之合作律師 機制之必要,透過講習與實務演練等彈性課程培力之。
(六) 其他家事相關及新興議題,並保留議題相牽連而與跨專業領域課程共同合作 之彈性。
四、 課程規則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 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實施辦法第 五條請領「家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