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法制化後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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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封面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所專任教授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課程概述

同性婚姻當事人如欲擁有子女,鑒於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生理結構不同,無法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婚生推定之規定,因此收養成為同性婚姻當事人欲擁有子女之首選,但748號施行法只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收養他方親生子女,造成當事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問題,尤其因部分同性婚姻當事人已於國外依工生殖方式育有子女,其中人工生殖如係以A女之卵子植入B女子宮方式所生者,因為A女與該子女有血緣關係,A女能否收養該子女即成問題,至於男男婚無法實施人工生殖只能依代孕生殖方式擁有子女,但代孕生殖仍有諸多問題有待克服,因此本課程乃針對同性婚姻得以擁有子女之三種方式,包括同性婚姻當事人收養子女可能衍生之問題,以及同性婚姻當事人依人工生殖甚至代孕生殖方式生育子女可能面臨之問題所作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