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
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92年修訂,定位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希望藉由相關條文之修訂,建構金字塔型之民事訴訟制度。依修訂之條文,原則上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上訴第三審亦以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前提,甚至對於上訴理由狀之記載內容及效果亦予以明文規定,並搭配以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同法第469、469條之1、470、475、466條之1)。相關條文施行逾20餘年,實務(包括法官及律師)對於該些條文如何運用、所達成之效果如何,尤其是第三審如何為上訴合法性之審查及如何看待第二審適用更新權限制之規定,均涉及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建立,但同時亦令吾人省思:為因應目前之實際司法環境,例如當事人在事實審委任律師代理之比例、法官案件量之負荷,上述條文應如何適用,始足以使訴訟資源合理分配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
講師: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
※本課程係於115年3月27日由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辦,以實體、線上混和方式進行,錄影部分由本會以google meet方式錄影及後製。
※課程授權時間為一年,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6年3月26日止
※課程講義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O6rDNf-NYuB_pFijD99aERFcWBdWRLD/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