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目前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等均已修法,賦予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啟動修復式司法之明文規定。司法院於107年8月7日訂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明定審酌行為人悔悟態度,宜考量行為人為了修復之努力;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於110年7月29日、112年6月30日訂定「有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為法院及檢察機關在轉介修復式司法之角色與義務,予以明文規範;112年2月8日立法院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設有「修復式司法專章」,明文為「相關機關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時」可準用之規範。
為使律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對於法院及檢察署轉介修復之具體進行方式、流程、如何申請等,以及轉介後進入修復程序當事人及律師之因應,實有精進之必要。
講座:王子榮法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課程係於114年9月20日由本會修復式司法委員會辦理,以實體、線上混和方式進行,錄影部分由本會以google meet方式錄影。
※課程授權時間為一年,自114年9月20日起至115年9月19日止